《劳动合同法》应对
――如何按《劳动合同法》修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
课程介绍: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有不少不一致的地方,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异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修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
本培训从分析对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异同着手,选择了涉及劳动关系最主要的31个专题,每个专题又从“新老规定的异同”、“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和“如何修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三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解。在“新老规定的异同”和“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中以大量有现实意义和典型的案例着手,做到“从案例讲道理”,在“如何修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讲解了如何修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员工招聘录用规定》、《职工考勤请假办法》、《保密和竞业限制办法》、等十几个企业必备的规章制度,从而达到“从道理教操作”的目的。
本培训讲座由上海著名劳动关系管理专家、人才市场报主任记者赵文骅先生主讲,采用互动式方法,当场就学员的疑难杂问解答,并为学员提供课后的连续服务。
课程内容:
招聘录用中如何审核当事人的劳动身份
如何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用知情权炒掉不合格的职工
合同期限长点还是短点更有利企业
如何用约定条款合法调整职工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
试用期的考核、评价和解除合同
如何用服务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
如何处理工资中敏感的问题
如何控制加班和加班费
如何把不续签合同的皮球踢给职工
熟练掌握过失性解除合同的技巧
如何合法选择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炒职工鱿鱼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证据
严格离职交接和退工程序
怎么签好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工派遣协议
如何把经济补偿降到最低点
千万别上劳动监察部门的“黑名单”
掌握和解、调解和打官司的技巧
利用“时间差”延缓新规定的适用
案例分析:
1、我们公司想招一名技术人员,但是他原来的单位死活不肯放他走,4个月前就辞职,单位没批准。这4个月他也没去上班,一个月前又写了辞职报告,还是没回复。现在他干脆不管了,就要到我们公司来上班。他原来单位8月份还发了工资给他。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聘用这个人吗?如果我们录用他,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吗?
2、一家公司研究开发部主管王明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意与其续签合同,但王明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程明在给王明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公司与王明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王明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在王明离职后3个月内向王明支付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又约定:若王明违反约定在相关公司工作,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禁止条款的无效。 王明在离开公司时,王明不愿意领取一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离开公司一周后,去了一间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
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您从始到终应如何处理?
3、一名员工查出患了传染病-肺结核,随后大家都去做了体检,所幸都没有被传染,因为该员工家境不是很宽欲,所以公司为他垫付了三千元住院费,医生说最少要在医院住两个月,如果这期间医药费不够公司是否仍然有义务给他垫付费用呢?这期间的工资应怎样算呢?公司另找人员代替他的工作那他病愈后无法安排工作算违约吗?
4、本公司一个员工续工龄已逾11年,今年3月1日他的2年的合同到期,双方都愿意重新签订合同,他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只签1年期固定期限合同,否则不签订。在此情况下他签了合同。现在他提出,根据有关规定,他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更改合同,否则要去劳动仲裁告我们,请问公司会输吗?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仓库人员、保安、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常要在周六、周日加班。这种加班是否不必支付加班工资?什么情况下必须支付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计算与一般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不同?本公司还规定每天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5点,同时规定:凡是工作到晚上7点的给予50元的晚饭费;工作到9点的,再给予50元的交通费。这作为员工加班的费用,公司不再支付加班费。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6、 刘先生是某单位的员工,该单位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刘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刘先生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能有办法既不增加用工成本,又能在被监察检查发现后也不必另外拿钱为他补缴纳呢?
7、2005年7月24日,我公司一名员工合同到期,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她在7月25日也领取了退工单。不料8月1日,她来公司,并出示了医院怀孕检查报告,说根据预产期的推算,她在7月初,就怀孕了,因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必须与她恢复劳动关系吗?
8、李先生隐瞒了自己失业的身份,以协议保存社会保险关系的身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可以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年后公司在终止劳务合同时,他拿出自己的劳动手册,亮出失业身份,并要求公司补缴2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那份劳务合同有效吗?公司必须帮他补缴吗?
另外一位职工本来确实是协保人员,签订的也是2年期限的劳务合同,公司也从来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他也没有任何意见。在1年后,他的原单位突然通知他单位破产了,原来协保都作废,公司用经济补偿要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特就变成了失业人员。于是他要求把劳务合同变更为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作为HR人员,你该如何做?
讲师介绍
赵文骅先生
解放日报集团人才市场报主任记者、编辑,是上海人才人事和人才市场新闻报道中较有影响的记者之一。担任《人才市场报》劳动人事法律名牌专栏《阿华信箱》、《阿华接待室》的主持人,也是该报《法律政策》《政策解读》版的责任编辑。
十年前就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仲裁员任职资格,参与过不少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咨询,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是本市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律最优秀的专家之一。
曾先后应邀担任中华英才网(www.chinahr.com)、无忧工作网(www.51job.com)、劳动法苑网(www.laodongfa.com)、人才市场报电子版(www.china91.com等多家大型人才网站的主持人(版主)和特约顾问、特约专家,也曾是《新民晚报》求职专刊专家热线的特约专家,还应邀担任东方电台劳动关系管理直播节目的特约主持人。
被专门从事劳动官司的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聘为高级顾问。
受人才市场报、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润杰咨询公司、向阳职业咨询公司等邀请为数千家企业的HR人员进行过人力资源管理、关系管理、劳动法律的培训。
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被数家大型企业邀请担任人力资源管理顾问,为数十家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和方案,受企业和劳动者的邀请,为数十个劳动争议案担任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的代理人,并赢得全部的官司。
受市委宣传部邀请,担任全市宣传系统(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文艺等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主讲师。
2001年2月,编著了34万字的《上海求职指南》,并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2003年4月,编撰的150万字的《企业劳动人事法律正检索与操作实务》光盘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价格:
1000元/人/1天(含中饭)
联系方式:
64263377-1605;64261605(直线);13524226744
MSN:Chensijie2002@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