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关于《劳务派遣》的严格的限定、劳动争议的方式发生重要变革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已在2008年5月1前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难点、争议点等重要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将颁布实施。 企业务必在实施前了解、掌握,并做出应对措施,以减少诉讼、避免风险。
【时间地点】 2008年6月26日 深圳
【参加对象】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
【费 用】 ¥1280元/人 (含 授 课 费 、资 料 费、会务 费、午 餐 费 及 茶 点)
【会务组织】 森涛培训网(www.stpxw.com).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20-32676509、32676269
【联 系 人】 庞先生 郭小姐
【课程全称】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对》(陈律师)
● 课程大纲
(一) 招聘、录用制度检讨
招聘广告、入职通知书潜藏的法律风险:
体检的制度安排、职业病法律风险的防范;
入职调查与员工欺诈 - 告知的法律意义
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法律区别 - 劳动合同生效了吗?
(二) 试用期
如何约定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实施条例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漏洞
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还需承担两倍工资吗?
(四) 培训协定
明确界定了何种培训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四) 劳动合同期限的要点把握
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 = 终身雇佣制?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能解除吗?
明确指出十四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差别何在?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将使企业丧失活力?
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在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是否无法终止?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该员工退休后几十年的养老金?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进一步限定了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禁止某些企业的规避行为
劳务派遣所经历的大起大落
继全国人大之后,条例再次收紧劳务派遣!
大学生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矛盾与争议
(五)善用王者条款 - 规章制度:公司与员工之间的 “法律”
新法施行后现行有效的规章有效性问题
法律条文的规定方式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借鉴意义
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被仲裁及法院认可?
民主程序、民主方式的设定
工会与职代会 / 职工代表大会
(六) 规章制度公示、知晓、签收
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的冲突、衔接
如何在规章中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事项 - 诸如“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不仅仅是补偿金!
如何协商一致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的绩效考核
转岗与培训的法律设计
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吗?
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辞职理由重要吗?
法定事由下的员工辞职,企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恋爱法则”——若即若离、不即不离;
企业的“离婚制度”——当断则断,不断自乱;
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以08年1月1日为界,如何进行新老划分? 各种解除、终止的情形时,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了赔偿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七)违约金之外的保护方式 - 企业利益的自我保护
限定违约金后,企业如何面对?
违约金、赔偿金、双倍赔偿金、赔偿损失
企业利益的保护方法
赔偿损失
人事档案=鸡肋?
(八)工资
复合工资制与单一工资制的巨大区别
最低工资简单吗?
计件制工资与计时制工资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 打卡制度之安排、加班申请之设计
自愿加班的问题
如何体现加班工资?
如何扣除食宿费
扣罚工资
税后工资
拖延支付工资
内部培训、沟通会、文体活动是否算加班?
停工、停产,未超过三十日的工资支付
综合工时、不定时、标准工时
建设工程的特别工资支付风险
医疗期及其工资支付
带薪休假及其工资支付
不当解除合同的工资支付
(九)职业病、工伤
企业对员工职业病所负的严格责任
职业病的“替罪羊”
工伤的界定
工伤保险
(十一) “好聚好散” - 离职制度设计
离职通知与离职证明
交接手续与离职手续区别点
(十二) 劳动纠纷、仲裁、诉讼
劳动仲裁与诉讼与企业的群体影响效应
中看不中用的“支付令”
劳动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时间!
仲裁时限:60天变为一年
三年、五年的加班费还能追索吗?
劳动案件的快速通道
权利需要主张才是权利
你有证据吗? - 证据为王
● 联系方式
【课程名称】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对》(陈律师)
【报名热线】 020-32676509、32676269
【联 系 人】 庞先生 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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