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简介
0-3岁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人的智力发展、性格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每年新出生人口2000万左右,面对这一社会现状和育婴人才职业技能培养的社会需求,育婴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应运而生
培训对象:
亲子园、幼儿园、托幼机构等从业人员及准妈妈、新妈妈和有志从事育婴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既从事0-3岁婴幼儿教育、保育工作人员及对婴幼儿早期教育感兴趣的人士等。
培训内容:
0-3岁婴幼儿生理发育特点、心理特点;婴幼儿日常生活护理;新生儿抚触及疾病预防;婴幼儿营养需求特点及营养餐配制等。婴幼儿早期教育及智力开发;自理能力、交往能力的培养;婴幼儿非正常行为的鉴定与矫治方案;婴幼儿成长的监测与评价;护理礼仪;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等
认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后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最高审批部门
认证制度
唯一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审核单位
唯一执行IS9000的认证
国家考试时间 5月17日 11月22日
上课时间、班型:
晚班 18:00-20:00
周六、周日白班 9:00----16:30
授课地点:
开发区部:开发区辽宁街安盛花园1单元10-10号(中信银行北侧)
咨询电话:87538117 82967367 81748550
兴工街部:沙河口区成义街10号20层9号(君安国际大厦2009室)
咨询电话:84673597 84661927
黑石礁部: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辰熙大厦718室
咨询电话:0411-81748550 84661927 84673597
中山广场总部: 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40号海景花园504室;
咨询电话:0411-82595718 82562038 82967367
申报条件
(一)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用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国家重要通知:
近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的新名称)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号指出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关键词:协会证作废 劳动部人事部合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育婴师》唯一认证机构
点击查询:
http://www.mohrss.gov.cn/mohrss/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f900b2a5-c1c0-4d8d-a83a-90e5d77551f7&tid=Cms_Info
报名手续:
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和在校证明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3纸),共递交3份,在校证明原件一同递交,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片一寸2张、二寸8张。
在职人员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证,在职证明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3纸),共递交3份。有在职证明要求的原件同时递交,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片一寸2张、二寸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