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将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范围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刘伟勋 本网从日前召开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范围,同时加强试点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业态。在现行征管制度下,物流企业分包运输和仓储业务,存在着事实上的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不利于社会资源整合和物流业发展。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这就是说,对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要改变原有全额征税的办法,实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物流企业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企业身份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积极寻求个案确认的试点方式。在全国选取了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山西、北京、上海等10个地区,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物流业营业税政策调研。他们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和部分专家进行了沟通。不仅讨论物流相关概念,还在试点方式确定后提出不同的实施方案。包括从行业协会评选的大企业名单和按照国家标准评级的企业名单中选取试点企业,依靠行业协会摸底推荐等办法,形成预备名单。然后,经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认定,实行网上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发出国税发[2005]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37家物流企业开始首批试点。在此基础上,于2007年1月31日发出国税函〔2007〕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再次公布了158家试点企业名单。这样,已有两批共195家企业开始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此举有效降低了试点企业税负,体现了国家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如何继续推进试点工作,是业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已形成明确意见。本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各部门现代物流工作重点》中,国家税务总局列出,“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试点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列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列出,“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物流产业政策体系、物流业税收管理等专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建议”。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等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开展试点企业统计评价工作,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对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发挥税收政策依法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作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业税收管理课题组”已经建立,相关的专题调研即将展开,将努力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做好“双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