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教育部官方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自2020年10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不再受理开具申请。2020年9月30日前已提交申请的,驻外使领馆根据留学人员意愿提供相应服务。已经受理、使领馆开具时间晚于2020年11月1日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仍然有效。
同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留学人员提供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录取材料、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或留学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可通过留学人员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回国行程票据等确定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限。
简单说,就是把“留学经历证明”由官方简政放权给用人单位。
那么,用人单位凭什么去核实留学经历呢?主要有3个材料:
1、国外大学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2、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3、通过留学人员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据等确定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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