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股权投资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解读

更新时间: 2007/7/20 15:30:48 受关注度: 12480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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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解读
 
  本文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博士在2007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上的演讲:
 
  大家好!会议给我布置这么一个题目,这个问题炒得很热,能说明白的人没有几个,大家都在私募股权基金过程当中,有点雾里看花的感觉。现在人们一说私募股权基金非常重要,但是紧接着说第二第三的问题,他们就瞠目结舌。《合伙企业法》6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之前还有若干制度要出台,但是这个制度怎么办也在议论当中。我想今天结合咱们这个题目,叫股权投资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讲几个内容。
 
 
  一、中国的投资企业
  因为我们过去中国的投资主要依靠的是国家,投资80%、90%以上都是国家投资,或者是国有企业投资,现在极大的促进了我们生产力的发展,就促进我们民间投资企业。过去老百姓要么做一些小买卖,要是等着国家安排工作,现在大家想着如何赚钱、如何发财,如何做企业。现在企业怎么做?两种方式,一种叫实业投资,我拿一点钱办一个企业,租一个场地,进原材料,招员工,进行生产。另外就是股权投资,或者叫资本投资,股权投资一种是实实在在买股权,参与公司设立,一种去证券交易所买股票。也就是说股权投资是我们现在投资的一种重要方法。
  那么通过股权投资,你可以实现投资者所想达到的一切的目标。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很多,比方风险投资,还有租赁,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投资,并购投资,有些有很大的关联,有些还是有区别的,但是股权投资在我们现代投资(18.93,0.28,1.50%)里面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我们两大投资模式当中的一种。
 
  二、并购
  并购应该是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因为很多人讲并购,但是并购是什么?首先所谓并购要么买这个企业的资产,或者买这个企业本身,第二我是买这个企业的股权,而且实行股份制以后,我们从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过去几百万股国有企业,现在只有14万家左右,所有加起来,现在不到2000家,直接管的是159,另外各省加起来也就1700多家,加起来不到2000家,但是它们的子孙公司加起来不到15万家,另外还有大量的集体企业,现在无法统计,现在1500家抛开原有的国有企业,再除去我们已经改制的20、30万家公司出资以外,别的都是集体企业,这些企业都要改制。
  最近我们通过了《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集体财产那个地方规定不下去了,因为集体企业有很多东西说不清楚。说集体企业是国有制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国有制最后股权归谁,肯定不可能归国家,所以集体企业也要进行改制。怎么改,现在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为我们的股权投资,为我们的并购投资创造了极大的机会,因为通过并购,只要控制股权,绝对控股肯定没问题,我是绝对大股东,任何人无法控制我这个企业。除此以外,我再有相对控股,30%,我是第一大股东,最后我在这里面也要说了算,因为按照公司制度,最后是股权说了算,股权多,按照股权表决。这种我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要改制,这种改制,包括现在国资委,对于过去一些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流。
 
  并购有十大目的:占领市场;稳定资源。这两年资源上涨的非常厉害,比如铜,马上又要到8000美元了,所以说资源对企业非常重要,如果控制了资源,这个市场也稳定了;研发技术。大家都知道联想,手提笔记本主板就过不了关,把美国的研发技术IBM全部买过来;更换企业。上市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原来是干这个的,现在就改过来了,比方说华丽,比方说天津的创业环保( 8.72,-0.19,-2.13%),创业环保过去就是一个化工企业,现在搞成了生产水和处理污水企业;消除竞争。另外发行上市,降低成本,掌握另外一个企业的控制权,海外上市,以及促进对方企业的发展,通过股权并购可以在短短几年里面增长几倍。现在上市公司也好,一般企业也好,在三年五年从几百万,甚至几十万,上升到几个亿,上百亿这样的企业比比皆是,因为中国目前遇到发展最好的时机。
 
  三、并购投资与合伙制度
  并购投资和合伙投资是什么关系?首先讲一个现象,美国的风险投资85%以上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度。什么是有限合伙?中国人绝大多数不知道,但在座很多外企同行,他们知道,中国的有限合伙他们不知道。我跟一些外国人打交道以后,有一个感觉,外国人很实用,不管理论上怎么讲,我觉得这样做非常有效,我就这样做,但是咱们中国人做事首先要弄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名不正则言不顺。我建议大家回去找一本《合伙企业法》看看,这是去年的,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的,这个法律里面专门规定有限合伙。
  我首先讲合伙,合伙最大特点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这跟《公司法》一样,《公司法》两个以上可以,一个人也可以,这对于合伙企业不行,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另外,合伙企业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现在大家都知道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指的是什么,我们大家也不完全明白,有限责任讲的是投资者对于他投资的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记住这么一点,一个是我设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做买卖的过程当中,产生债务,然后我对这个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这叫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里面有三种:1、有限责任。2、无限责任。3、两合责任。有限责任就是我投资设立这个公司,它产生的债务。我投进去一千万,我就负责一千万债务,如果分到我身上两千万,对不起,两千万我不负责,我就负责一千万。无限责任,在这个时候就不一样了,我们两个人设立这个企业,现在产生债务了,这个债务超过了投进去的资本,我投进去一千万,现在五千万的债务,那么我们一个人2500万,我投进去1000万,还不了另外1000万,要从家里拿,当然这涉及到一个破产制度问题。但是无限责任区别就在这儿,一旦企业所有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时候,要从家里往外拿。两合责任就是在这个公司里面有一个人承担有限责任,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话这个企业才有信誉,因此在西方国家,叫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一定是有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这种企业的信用比一般企业的效益更高,信用更高。所以很多风险投资企业愿意采取合伙制度,实际上就两条,第一条它的信用度比别的企业要强,第二它可以放大资本。比方合伙有50个人投资,一个人一个亿,就50个亿,在这50个亿里面,我这个无限合伙人有可能只掏一个亿。在美国甚至一个亿都不掏,就凭我的信誉,你们大家看中我,相信我,你们把钱拿来,我给你投资,我投资保证你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50个人,一个人2个亿,就100亿。在这种情况下,5000万给我,我有可能只掏100万,有可能就不掏了。目前国家法律里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美国可以这么做,可以不掏钱,你把钱交给我。这个我假设就掏100万,你们都是100万,加起来这个50亿就是1:50,资金量就是放大50倍。当然这不是谁都可以这么做,一定要有相应的身份和资本才可以。我们采取有限合伙制最关键两条,一个就是放大资本,还有一个就是免税,实际上叫不收税。在企业环节不收税。这种风险投资也好,其他股权投资也好,采取合伙制度主要的好处在这个地方,因此,我们国家从风险投资80年代初期开始提,提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但是我们的风险投资到目前为止一直发展不起来,没有大规模发展,目前风险投资大概有500亿左右的资金,还包括一部分外资,一些外资进来多少,我说不好,大概500亿左右。它大概投了4000个项目,投进去资金只占投出去资金的1/3左右,最后有一部分已经退出来了,因为风险投资最重要一个问题,投进去就是要出来,我跟你们传统投资不一样,股权投资和一般实业投资最大区别在这儿,我拿你的股权,一定要看企业效益怎么样,效益好在你企业长期住着,如果效益不好,我马上走人。这是并购投资,包括风险投资,我们采取合伙制度,为什么要采取这个制度,还有几点。
 
  第一我们凡是进行股权投资,就需要钱。没有钱做什么风险投资,做什么并购投资,现在股权投资最大的好处,用我的信誉和机制也可以拿来钱。最简单设一个公司就可以拿来钱,现代公司很少有几个拿自己的钱去购买,利用现在体制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来投资,但是有一条,现在这种模式,或者资金进入的模式,实际上是三种,1、公司制。2、合伙制。3、基金制。但是我们相比而言,公司制从这个角度来讲是最高端的,因为公司制有几条。第一它的资本放大效果,我募集一个亿,运作一个亿,可以借款,可以发债。所以这种情况下,你的资金放大效益是1:1,或者说1:2,但是我如果合伙制,我拿1%,然后最后你把百分之百的资金交给我,由我来管,1:100。比如现在有一个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基金注册资本是一个亿,现在管理的资本量超过一千亿。当然它现在用的是基金制度,因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一只基金,两只基,十只基金钱拿来我管。现在基金可以做,合伙可以做,但是公司做不了公司只能是1:1或者1:2。
 
  第二只要做成一个实体,就有一个所得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个法律规定所有的企业都要征税企业所得税,原来是33%,现在降到25%,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是我们内外资企业处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2000年国务院专门发这个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企业所得税是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自己缴纳的税。
 
  第三就是管理成本。这个公司管理成本在座有很多公司,有谁的公司管理成本低于它销售收入的5%。因为过去规定企业管理费可以在5%,这是国家成本会计制度规定的,我们企业往往超出这个比例,但是合伙企业、基金也好,管理成本大大低于这个幅度。现在基金提出比例是1.5%,合伙企业可以多提,管理费1%-1.5%,但是可以根据你的效益提取20%,但是这是和效益挂钩的,从这几个角度来讲,有些合伙制度比公司制度要好得多。当然公司制也有公司制的好处,合伙制度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制度的治理结构没有公司治理结构那么严密,监督那么强,它主要依靠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来进行监督。因此,我们风险投资也好,并购投资也好,在很大程度上,它要采用这种合伙制度
 
  第四《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份通过,8月1日正式实施,本来《合伙企业法》在制定过程当中有两个问题考虑了,一是法人合伙问题,二是有限合伙问题。但是当时有一些专家说我们生活中根本没有有限合伙,因此在人大讨论的时候,对这两个问题,一个有限合伙原来有照拿掉了,对于法人合伙是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坚决要保留,一种意见坚决不能留。最后想来想去,采取一个招,原来的法律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一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这个无限责任者肯定就是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我们一般法人企业是什么?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大家知不知道?我们80%-90%的人认为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错的,法人承担的不是有限责任,就像我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样,我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就是把我家里所有的财产拿出来,我们一年在北京平均一年的生活水平是多少,比方有一百万,虽然我没有一百万,把我所有财产拿出来,扣掉你一年的生活费,剩下就要拿出来去举债,这叫无限责任。企业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说,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个地方不管债务多少,不管财产多少,债务是1000万,财产是500万,清偿不了就要依法律程序。最后能够确定注销的,物主说你有债务不能清偿的,能够把你债务免除的只有是法院。因此这个公司是拿我全部的财产去清偿债务,清偿不了的,在破产程序里面可以免除。
 
  因此,公司对法人一定要明确,他承担的一定是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但是《合伙企业法》就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我们当时采取一个妥协,法律是无限责任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没有一个企业到工商局去这样登记,我们工商部门也没有一个人认为可以进行这样登记,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合伙企业都是个人。我们的合伙企业真正依据这个法律设立的只有6万多家,加上原来的不到13万家。因此原来法律对这个问题考虑到,后来由于当时条件限制和人们意见不统一,因此法律没包括这么两块,经过将近十年的实施,我们现在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改。
 
  我们这次修改主要修改什么内容呢?主要修改四大类,我在这里主要讲六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法人合伙。有人说了法人合伙有什么好处,法人多好,比方有多少债务,最后还不了,我宣布破产就完了,可以免债,如果法人合伙干吗用一般的合伙制度,合伙制度有最大的好处很灵活。比如现在一个大企业,要搞技术研发,联想搞手机主板研发过程当中,觉得这个期限太漫长了,我们现在采取措施,我是买了,一买买了四十多个亿,把人家技术买过来,确实不容易,但是成本多高,现在民间有很多人,比如科技人员、学生、海外留学人员回来以后,有大量的知识,但是没有钱,你们可以搞一个合伙,这个合伙可以一年,也可以两年三年,注册三年以后,研发一成功,企业就解散,多好。这时候研发的一些成功,我给你出什么条件,你出什么条件,研发完了,咱们互不相干。但是一个公司要做起来非常难,这就有利于大企业和小企业合作,有利于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企业的生命重在创新,我常讲一招鲜吃遍天,如果你这一招被别人吃到,你就没戏了,因此我们的创新完全可以用这种方法。从并购投资来说,股权投资来说也是这样的,因为我们这帮人,投资者手里拿着钱,但是没有技术,为了拿到你的技术,跑到你公司给你股权,我可以参与,我一旦参与,一切东西可以为我所用。因此法人合伙对我们企业非常重要。
 
  另外,我们现在讲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发展了20年,到目前为止我们风险投资两个最关键问题解决不了。股权投资也好,资本投资也好,最大两个问题,第一叫喉咙,第二叫排泄。风险投资中国最早一个公司叫中创,国家当时给了几个亿,最后做了几年死掉了,因为把钱投到一个企业里,企业干了两年,项目研究成功了,然后就要退股,国家钱更拿不了,这个钱投进去拿不出来,如果国家给它源源不断的钱也可以,大不了最后这个公司不行死掉,这边投进去退不出来,那边没有源源不断的钱,所以就死掉。
 
  我们现在风险投资只有500个亿,最后只投出去1/3,我们外资企业在这方面非常灵活,因为它在这个地方找好项目,一找好之后立马到海外上市,我们国内企业不行,一投进去最后退不出来,退不出来就死掉。因此,法人企业在这里投资最好的办法就是合伙,大不了最后把股权卖掉。经过这十年我们深深感到,不让法人合伙是一大失误。
 
  这个法律现在实行新的制度,叫特殊的股东合伙。就是说现在有一个企业如果全部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就叫普通合伙,普通合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但是有一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我们中国中介机构,我经常讲十大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所、商标代理所、律师合作诊所、设计勘察事务所等等十大类,这些事务所他们在做业务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它收的钱只是它的一个设计费,它没有投入,它们也没有成本,给你提供什么服务,我收取这个费用。因此现在对它采取什么模式?比如证券公司会计师跟着一块作假,一罚200万,因此国外法律规定采取保险的方法,我们中国目前没有做,实行基金制,从费用里面提出多少钱建立一个基金,但是又有一个问题,我就注册10万,结果造成损失200万,没法做,因此,法律规定我们这样一些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过去合伙制所有合伙人都是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就有一个问题。
 
  比如中国机构做不大,它在北京设一个事务所,它在天津设一个办事处,在海南设一个办事处,那么现在有一个问题,法律规定所有人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就等于你在海南分所,承揽的业务,造成的损失,要总所的人跟你一块承担无限责任,造成一千万的损失,到我这个地方,北京的合伙人每个人都承担十万块钱,肯定不干。这种情况下,国外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在平常每个人还是无限责任,但是如果说这一个债务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这个时候法律规定由你个人负责,其他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实行这么一种有限责任合伙。我们这次法律把它引进来。其实这个东西引进来,纯粹就是一个偶然。成立这个法律起草组的时候,当时考虑要做一个有限合伙,后来写了一个简报,被财政部门转发到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协会一看非常高兴,因为国外现在普遍推行的这种叫有限责任合伙。说有限责任合伙非常好,我们坚决支持搞这个东西。后来我说有限责任合伙不对,我们是要搞有限合伙,是因为打字人员打错了,打成有限责任合伙,但是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是两个概念,他们一说我们说不对,我们叫有限合伙,不叫有限责任合伙。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误会,导致这么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在这种时候,我们仔细查,查完了以后觉得这种制度不能要,我们研究三年时间,研究透了,专门在法律里面做了这么一个规定。这种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性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等这样一些机构。第三种就是有限合伙。我刚才讲的原来法律有这么一章,后来由于大家认识不一致,在原来法律里面去掉了,1997年通过这个法律,1998就产生问题。当时在两会上,陈世威政协代表在会上提出,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他是中国“风险投资之父”,要采取合伙制度,我们要实行有限合伙制度,但是法律没有这一章,所以就不了了之,因此很多文件就说,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要实行有限合伙制度,最后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有限责任,就什么也做不成。
 
  但是大家私下里在做。新疆有一个企业跑到北京来,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中心,刚刚设立不长,就到证监会去了,证监会说你这个企业是谁设立的,大股东是谁,大股东是一个上市公司,就把大股东叫来,你是不是参与投资,你在里面做什么,他说我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我投了几千万,我得管。你知不知道《公司法》规定不能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我们有什么什么规定,规定说可以做有限合伙,证监会说我是以全国性法律查你,限你多长时间撤出来,不撤出来就合伙。因为上市公司指标非常严格,一旦给你吊销的话,什么都做不成。就几千万搞投资的,钱一撤走什么都做不了。因此地方性法规产生很大的问题。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大力发展,特别强调我们要赶快实行基金制、合伙制,因此这个时候我们就采取措施,最早采取措施我们想制定一个风险投资法。曾经在九届人大的时候,立法规划里面要制定一个风险投资法,什么叫风险投资,连风险投资的概念都产生问题。
 
  对有限合伙制度,我们现在作风险投资最大一个问题,就在于目前资金进来有比较多的限制。比方现在有一个人要设立公司,它没有一个实体的经营,要募集资本,就遇到一些问题。我们几乎每年要产生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个个人募集资金,最后违反法律。上个礼拜有一个证券公司找到我,在2001、2002的时候他们做代客理财,2001年股市下跌,从2425点跌到1498点,最后告到公安部门来查,由于它在做资产委托的时候,承诺保证多少收益,因此,公安部门认定你这属于非法吸收储蓄,大概吸了几个亿,后来就找我,问我是不是非法吸储。《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不能私募,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次《公司法》修改就可以了,现在《合伙企业法》也解决了这个问题,实行有限合伙制度,就可以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就可以募集钱,投资100万,50个人1人投1万就是500万,投资200万就1个亿,因此实行这种有限合伙制度,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目前,《合伙企业法》对这个问题专门增加了一章,有限合伙制度,但是我们大家要记住一点,有限合伙制度,无限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管理。为什么我们国外这些风险投资,比方说华平、摩根,他们作风险投资也好,股权投资也好,他们要当无限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企业里面,第一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而且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责任形式,有一个无限合伙人,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第二在这种制度里面,一定是无限合伙人掌握资金。第三有限合伙人在这里面,一定不能够负责企业的管理,不能在里面当高管人员,他主要把他自己暂时不用的钱用在这儿投资,获得比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只要把钱拿进来,不能说今天这个钱要干这个,明天这个钱要干那个,这个就由合伙人管。你可以对他进行监督,你在协议里面可以提出你的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协议里面作出规定。第四,一旦这个企业破产或者资不抵债,除了你自己的财产以外,你要拿别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对于有限合伙人你投进来多少,承担债务就是多少,万一债务超出你投进来的资产,可以免除。有限合伙人符合条件可以变成无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当够了,不愿当下去,可以变成有限合伙人,这是可以的,但是法律对于两种转换是有责任的。比如有限合伙人,从今天开始变成无限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人期间只承担有限责任,比方那个时候债务没偿还,现在要偿还了,法律规定你要承担有无限责任。反过来如果说你原来是无限合伙人,现在是有限合伙人,那个债务在当时产生的,延续到现在,对那个时候的债务你也要承担无限责任。我们做股权投资的时候,这点一定要明确。
 
  四、这次法律修改明确了《合伙企业法》所认定的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点一定要跟我们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创业投资的,可以给予税收减免。当然我一直反对这点,创业投资实际上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包括风险投资、企业并购投资,合起来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有一个问题,到底股权投资的公司是创业投资,还是投资对象是创业投资,这没有说。既然不说就很难办,股权投资本身就可以赚比较大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法律还得免税。投资对象,创业过程当中搞技术研发,这个时候应该给税收优惠,但是没有明确,而且国家对别的方面也有优惠。因此,那个说法不明确,这个法律一通过以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会做出具体的解释。这种税收是国家对你的一种恩施,因为国家鼓励你从事这种行为,从事这种经营,我应该收税而不收税。而合伙企业里面不是,合伙企业规定这种企业根本就不用交税。
 
  这些企业在企业环节不交所得税,它的所得税只能由合伙人,你是法人你回去交企业所得税,你是个人,回去交个人所得税,有人说不都是一样的吗,不对,对企业来说,外国人根本不用讲,都明白,因为股权投资公司一年投资收益,比方说今年100万,今年赚了20%,20%都分,之后分给你是20%的利益,你回去分担100万,交25%的所得税那是你的事。但是公司不一样,公司要交25%,从公司里分得的利润,你回去还要交25%,因为个人所得税必须叫20%,因此无形当中就是你的投资收益就降低了,这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一条,我在这个地方明确的是不收税,从道理上不收税。有人说法律怎么还区别对待,因为这种企业是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他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基本是密不可分的,一旦公司不能够偿还债务,要从家里拿钱偿还债务。因此企业财产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它的纳税主体就是你的合伙人。反过来从你个人来说,有限合伙人把你的钱拿到合伙公司,合伙公司给你投资,因为这钱拿到这儿以后你无权支配,你也无权说要干这个要干那个,你要把钱交过来,归我管理,相当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在信托收益阶段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信托所得的收益分到收益人手上,收益人去交所得税。这次法律明确把这点写到法律里面,尽管说在起草过程当中,有很多人有不同意见,特别是税务部门,说这样做太难了,还是在企业所得税里面,然后个人分到以后,或者合伙人分到以后,在这个地方一扣,我再一做,税就免了。但是按照国际通行法则,在这个地方是不征收的。
 
  五、涉及到律师事务所,还有其他事务所。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律师事务所,还有一些其他的事务所不愿意当企业,一说企业,觉得不行,企业都是统筹管理,我不愿意当企业。很多律师主管部门就不愿意。一提到企业就不行,现在企业是不盈利的。这些律师事务所要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怎么办?我们原本想把它直接拉进来,先排除再说,由立法机关审议的时候,非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法》第二章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方式。
 
  最后一点关于外资的问题。
  现在法律里面说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办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都要适用我的《公司法》,这点是明确的,它适用《公司法》,难道《合伙企业法》没有企业,《公司法》就适用,《合伙企业法》就不适用。现在有一个问题,“适用”是不是也有一个问题,一般公司进来就当作股东,即使是合伙股东也没有关系,到我这个地方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在这个地方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一两个亿,最后反正这个钱已经进来了,没有关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公司资不抵债,他就要拿其他的钱来,如果没有财产,就没法做。他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所规定,怎么规定呢,适用《商品企业法》,中外合资不适用它,中外合作里面有一点是无限责任,法律规定的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与他相关就不是合伙,因为合伙有自己一套流程。因此就没法做,如果说他进来直接用的话,面临着我们要单独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大家的很麻烦,因此这个问题还要做进一步研究,最后法律在108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和参与设计合伙企业由国务院来规定。
 
  合伙制应该怎么做?现实生活当中,因为法律没有实施,我们现在社会中没有,但是外资企业是有的,因为依据国外法律来做的,所以无所谓,但是内资企业现在有一些在做,其实这里涉及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基金是什么东西?很多人讲要搞私募基金,我问了好几个人不知道基金是什么东西。我理解,所谓基金,因为我们查任何书找不到,包括问外国人也讲不清,但是他知道怎么做。我琢磨有两个特点:1、它一定向特定的对象,比如在座的这片人我向你们募集,一定不是向一个人募集,是一片人,一定要向众多的人募集,如果说公募就是不特定的,如果是私募就有特定的。2、募集的钱放在这儿就成立一个基金财产,我用这个基金财产拿去投资,要分别投于不同的投资对象,这才叫基金。
 
  当然,我们国家目前基金可以这么分类,第一政府资金,政府依据国家强制力,按照一定方式收的,收完了设立,然后它有具体、固定的投资或者使用方向。第二公益基金。比如扶贫基金,这叫公益基金,公益基金有一个专门的设立目的。我们民政部专门设立一个《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叫投资基金或者商业基金。商业基金就是从老百姓那儿募集起来,完全按照商业模式募集,募集完了以后按照商业惯例投资的基金,这种基金实际上是我们目前按投资对象划分有五个类别,证券投资、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投资、房地产投资。我买这个企业某个车间的财产,但是购买的对象已经股份制了以后,你可以买它的股权,也就是只要买它的股权的这种投资,这就叫股权投资。那么股权投资实际上是我把钱集中起来了以后怎么投,是这么一个问题,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实际上就两种办法。一种办法具体设一个有限合伙,法律规定有限合伙最多合伙人50个人,比方说一个投资管理公司,设立一个有限合伙,这50个合伙人把钱集中起来,50个亿,我是无限合伙,我直接操作50个亿。第二把这个基金机构设立以后,把50个亿拿过来交给管理公司,现在不少做风险投资是这么做的,设立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司。比方我知道某某公司设立一个叫“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然后募集了两个亿,它在这个地方成立一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别的都不做,他们做出一个决定,把两个亿委托给管理公司来做,然后他们平常就没事儿了,这个钱就拿去投资,投完了收益再给你。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做成一个公司的形式,那么法律规定,公司就要注册,注册就要设立登记,登记就要25%的所得税。因此在操作上有一些不同,具体讲起来还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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