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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更新时间:2006/6/29 16:25:37  受关注度:7670 来源: 中新网
 
 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研究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问题。

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中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异同

相对于先期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出发点、保护对象等都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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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从50亿到100亿 反垄断法草案提高企业合并门槛

原定于去年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上周于国务院内部定稿,并确定在今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初审”。

起草小组成员上周向记者透露,最终提交全国人大的版本,将有关并购交易的申报标准再度提高,由此前的50亿元翻倍升至100亿元;而且之前多头执法、争执不下的反垄断机构,也最终确定为成立一个“反垄断执法委员会”来专司其职。

从50亿至100亿

“申报标准不断有所放宽,是考虑到中国合并规模不断提高的现状而确定的。”5月18日,参与反垄断立法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申报标准是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的第一个环节,一直备受大企业和立法者的关注。

据透露,在《反垄断法》草案最终稿里,需要申报的企业并购分为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二是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

与去年7月和9月针对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定下的3亿元人民币和50亿元人民币的标准相比,最终确定为“100亿元”的门槛,显然再次大幅提升。

“这是经过国家统计局调研而做出的提升。”据国家统计局官员透露,国务院法制办于去年下半年,让其完成一份在中国进行合并的企业规模的相关调研和资料汇总工作。

而早在去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反垄断法》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时,来自通用电气、松下电器、巴斯夫、葛兰素史克等11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的代表,也就此提出意见。

一位当时的与会外商代表表示,上述3亿元人民币和50亿元人民币的规定标准较严,与当前世界上的并购现状不符。这会造成动辄申报的情况,如此一来许多不必要审查的市场合并行为要进行管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效率。

“过低的标准对《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来说,也会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说,这也是上调门槛的原因之一。

同是专家组成员的盛杰民还指出,中国目前的执法人员现状也使该标准不宜定得过低。

怎样构成垄断?

有意思的是,在认定何谓对市场竞争有损害的合并行为条款下,“禁止集中的情形及依据的因素”中的8条因素,在去年11月份被全部删除后,又在最终的确定稿中重新被加入。

“相比上述数字,跨国公司其实更关心垄断认定标准,什么是中国政府会认为有害的合并?”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亚洲区管理股东乔纳森·帕默说,去年年底将该8条因素删除后,对有意进行并购的跨国公司来说,在中国投资减少了一定的吸引力。

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联合国贸发会每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我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而2004年仅1月到9月就达到了63.6%。

重新加入草案中的8条(见链接)衡量并购的因素“对反垄断法执法部门来说,就需要在认定并购不合理时给出量化的指标,事实上加大了执法的难度。”有关专家认为。

但黄勇也指出:“没有这8条是会给将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增加灵活性,但对经营者来讲缺乏可判断的具体标准,法律最好能够更明确,尽量具有可操作性。这些衡量标准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如果不加入也需要在法律通过后由执法部门制定相关的指南文件。”

反垄断执法委员会成立

一直引起各方重视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之争,也随着该部法律在今年过年后修改进入尾声,而最终确立。

据盛杰民透露,2005年11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建议分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理、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职责,其成员由国务院各部委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同时,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涉及反垄断职能的相关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单位,会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身份,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在各自的领域开展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对重大案件有调查、处理的权力。随后4月底的领导小组会上又加上了“执法”二字,并得到各部委的认可。

对此,研究中国反垄断法设立的经合组织法律专家伯纳德·菲利浦表示,“像中国这样一个刚刚开始引入竞争政策的国家,一个可以选择的办法是在现有机构上再建立相关部门。”

但盛杰民认为,中国的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真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仍值得担忧.

反垄断法12年难产时间表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

人民网资料

起草十一年难出台三大原因致《反垄断法》难产

新华社电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从1994年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过去了,这部关乎国家经济和群众利益的法律却始终处于起草和修改阶段,一直未能出台。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导致《反垄断法》的“难产”。

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

由于《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执法机构的确定,毫无疑问牵动了多个部门的“神经”。商务部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具有10多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经验。但专家表示,从部门协调的角度出发,以及考虑到这一机构设置的国际惯例,成立单独的执法机构将更为合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布认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职责单一性的特点。因为就我国目前而言,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企业,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而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大多直接对议会或政府负责,机构具有较高的级别和独立性。

《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

据悉,目前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涵盖到对因政企分离不彻底而产生的行政垄断的规范。《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法规在反垄断问题上如何协调,将成为《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无法绕过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查处了大量垄断案件,但目前,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依然层出不穷。李布认为,一些垄断行为仅靠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法律“老子管儿子”似的监管,效果不会很好,因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常常带有相同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范过于零散的情形下,毫无疑问,《反垄断法》被赋予对各行业反垄断法规进行法律整合的使命。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家钟真真认为,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不是起草后就能出台那么简单。

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据钟真真介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现阶段垄断的一个突出现象。它产生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政企分离不彻底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弊端,是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而且容易导致腐败。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密切联系。

可见,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经济型垄断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具有反对行政性垄断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使命,正是由于承载了这样特殊的使命,《反垄断法》才会在近期内难以出台。

 

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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