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权证可像房产证一样抵押和贷款


更新时间: 2008/7/24 17:49:21 ☆ 电话:010-82431150

 

  “林权证像房屋产权证一样可以抵押和贷款。”昨日,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这样解释林权证的用途。他表示,必须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的所有权落实到位,其最终体现就是林权证。


  按照国家规定,林地承包期限长达70年,承包到期之后还可以继续承包,如果把林权证比喻成房产证,那么林木就像是建在土地上的房子。作为林农的财产,在林农认为无利可图或者利润不大的情况下,山林会不会出现如同耕地中的“小产权房”现象?或者导致假流转真买卖?银行有没有相关的贷款项目?


  建议林农莫急于流转


  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是此次林权改革的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占有的前提下,可将其作为债券担保的行为。


  昨日下午,国家林业局发言人曹清尧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点就是为了杜绝林农只顾短期利益假流转真买卖。林权证允许流转,流转的只是使用权和经营权。曹清尧建议林农不要急于流转:“第一,国家对林权的政策长期不会变化,林权祖祖辈辈下来都是农民自己的资产,有了长期经营的思想;第二,林农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不应只求短期效益,因为木材价格和林产品价格还在不断上涨。”


  林木的生长周期相对较长,难保急需用钱的农民不打林权证的主意。曹清尧指出,林权证可用来抵押贷款,或临时转变经营权,这可解决农民短期的资金问题。但有一个前提——林地用途不能改变。“绝对不能变成建设用地”,曹清尧说,以前耕地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出现了“小产权房”。


  《意见》规定:“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就意味着,在种什么、怎么种、怎么卖三个方面政策已经放开。此次林权改革先期试点了五六个省,均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林农的收入也大幅增加。曹清尧也表示,“林业部门将逐步转变服务职能,加强监管,引导农民发挥好生产资料的潜能。分林到户后还要建立农民自主合作组织。”


  “森林替代”之忧


  经营权放活之后带来的森林保护问题能否得到保证?贾治邦说,“采伐制度改变之后,会不会乱砍乱伐影响绿色平衡?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现象是不会发生的。一个很简明的逻辑:林子没有长大、没有成熟,卖不上好价钱的时候,农民绝对不会把林子伐掉。”


  不过,国家林业局高级工程师、生物多样化专家沈孝辉担心,林农和木材开发商伐了天然林去种人工林,森林覆盖率没变,但事实上天然林转化成人工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都降低了。他说,中国现在太注重谈森林覆盖率,而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是不一样的,生物安全性大大降低。这种模式被称为“森林替代”,而经营权放开后这种“森林替代”就会合法化。某些利益集团会和有林权的林农联合起来,把整个山买下来造纸浆林。事实上,西双版纳大面积的天然林都种上了橡胶树,并且这种现象在南方省份比如广西、海南都很普遍。


  对此担忧,曹清尧表示,林权改革放开的只是商品林,商品林的采伐一般不会对水土流失造成很大影响,并且大部分商品林本身就是人工林。而我国对公益林的开发是有严格限制的。商品林也只在有限的范围类有经营自主权。在全国范围内,要通过采伐指标的控制维持各地林木的生产量高于消费量。


  林权抵押业务早已试点


  早在2004年,福建省三明市就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唯一试点。2006年3月,农行三明分行向福建清流县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首批“法人客户林权抵押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正式拉开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同年7月,又向将乐县林农廖小忠发放了全省第一笔个人客户抵押贷款300万元人民币,帮助其用于林业扩大再生产。到今年6月末,该行已累计发放贷款6.2亿元,范围覆盖256户林农和23家企业,其中个人林农占到了58%。发放贷款额达2.7亿元,无一笔不良贷款出现。


  林权改革后,林农手中的林权证真正具备了产权价值,完全可视作金融抵押物。随着林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林权处置将更为便利。


  作者:江旋 庄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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