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高级培训学员与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经2006—2007学年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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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培训学员与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员的权益,根据《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公安局临时住宿管理规定》、《外国人住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培训学员与留学生公寓,由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清华大学高级培训学员与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公寓用于接待培训学员及留学生,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入住学员及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本公寓住宿人员的住宿资格须经相关单位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中心下属高级培训学员与留学生公寓办公室进行安排:
1、 培训班学员的住宿申请统一由院系提出,经学校教育培训处审批。其中攻读研究生的培训学员的住宿申请由校研究生院审批;
2、 被清华大学录取的来华留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校留学生办公室介绍信及有效的学生证申请住宿;
3、 来校进修、科研合作、交流访问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或院系出具介绍信申请住宿。
第五条 培训学员及海外学生需在总台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本公寓同意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 公寓住宿学员、留学生退宿时,应到本公寓总台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七条 公寓住宿学员、留学生退宿后再次入住公寓,需再次申请,手续和第一次入住相同。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入住学员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离开宿舍房间时要反锁门、关好窗户,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楼内零层接待或校内保卫部门。
第十条 公寓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床位,禁止留宿他人。
第十二条 进入公寓楼的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本公寓允许的来访时间为8:00-23:00。访客须于当日23:00前离店。
第十三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公寓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十五条 保持公寓内清洁,不准故意破坏楼内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放杂物。
第十六条 保持公寓楼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哄闹,使用音响、电脑等设备时不得影响他人。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等影响公寓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个人利用公寓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
第二十条 增强消防意识,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发现损坏及时通知楼内零层接待。
第二十一条 公寓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正确使用台灯、收录机、电视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盗用公共用电。
1、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 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等电器; (2) 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
2、以下行为属私拉电线: (1)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二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将车辆整齐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公寓对违反本规定的住宿人员将进行提示,并通报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三次及以上者本公寓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十六条 经发现,住宿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寓将直接取消其住宿资格:
1、利用学生公寓从事违法活动的;
2、对公寓造成安全隐患的;
3、私自转让或者出租床位和房间的;
4、在公寓内留宿他人的;
5、恶意拖欠房费,收到催费单3天后仍未缴纳后续房费的;
6、外籍人员签证续签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